【課程回顧—IAS 37:負債準備、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】張仲岳 國立台北大學會計系教授、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主委
1.GAAP之「或有負債」轉換為IFRS時須辨認「負債準備」或「或有負債(狹義)」,前者須認列,後者僅揭露,亦即「或有負債」被定義為不得入帳之負債。
2.「負債準備」之認列須符合三個條件:1.過去事件所產生之現行義務(含法定義務及推定義務)2.很有可能(P>50%)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3. 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。
3.「負債準備」之最佳估計:1.大母體項目:應以其相關之發生機率,對各種可能之結果加權計算,而得到期望值2.單一項目:個別之最可能結果,即選取發生機率最高(類似統計中眾數的概念)。
4.受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重大之或有負債必須折現(稅前)。
5.依IAS37規定虧損性合約之不可避免成本應認列準備(虧損性合約:係指為履行合約義務所發生不可避免之成本,超過預期從該合約所獲得經濟效益之合約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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