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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因應IFRS導入之執行事項—

2012年各期合併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事項:

1、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情形,該計畫如有變更亦應揭露。

2、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,包括採用IFRSs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。公司編製101年第1季、上半年度及第3季財務報告時,如未能估計上開影響金額時,應敘明其理由。

3、公司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公報IFRS 1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所選擇之會計政策。

揭露位置:

審酌採用IFRSs後係以合併報告為主報表,是以若企業依規定需編製合併財務報告者,應於合併財務報告揭露上開資訊,若企業無子公司而無需編製合併財務報告,則於個別財務報告中揭露上開資訊。

ROC GAPIFRS主要差異分為三類型:

1、國際會計準則已訂有特定公報規範,而我國尚無相關準則規定。如:IAS 40 投資性不動產之會計處理、IAS 41 農業之會計處理及IFRS 6 礦產資源探勘及評估之會計處理。

2、我國已參酌國際會計準則訂定相關公報,惟因國際會計準則近來已有修訂,而我國尚未配合修訂。 如:企業合併之會計處理(SFAS 25 & IFRS 3) 、合併報表之會計處理(SFAS 7 & IAS 27) 、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(SFAS 8 & IAS 8) 、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(SFAS 23 & IAS 34)及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(SFAS 36 & IAS 32 IFRS 7)

3、其他(未來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後,對於公司帳務處理及財會資訊系統有重大影響者) ,如: 財務報表表達(IAS 1IAS 7)、首次適用IFRS(IFRS 1)及功能性貨幣判斷(IAS 2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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